各有关单位:
经市政府同意,自2018年8月1日起,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:
一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:2200 元/月。
二、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:20.3 元/小时。
特此通知。
来源: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