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动态

文章内容

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宣传提纲

2013-01-04
       一、实施时间

  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二、养老保险缴费调整

  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,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%调整为13%,个人缴费比例不变,仍为8%;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,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(含个人缴费人员)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%的规定,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的职工,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。

  三、市外缴费年限可转移接续

  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)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,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,但在本市首次参保时,女已满40周岁、男已满50周岁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异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转入本市。

  四、本市领取养老金的条件

  (一)按照国家、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;

  (二)达到法定退休年龄;

  (三)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(含依规定转入的异地缴费年限)。

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,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,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,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

  五、企业不参保或虚假参保、补缴的要被处罚

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,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,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,其参保关系无效,并对企业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。

分享到: